央廣網北京5月28日消息(記者郭淼)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眾開放日活動及普法漫畫書首發活動。
  在六一兒童節來臨前夕,最高法院今天舉辦“法在身邊,為成長護航”為主題的公眾開放日。現場來了130多名同學,他們興緻勃勃的參觀了三個法庭,還將得到最高法贈送的《法在身邊 未成年人法律保護》漫畫版書籍。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公佈依法懲治侵犯兒童權益犯罪的五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就是陳孔佺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陳孔佺在多次向前妻催討欠款無果的情況下,拿親生女兒要挾,聲稱會殺死5歲的親生女兒,並實施了這樣的行為。他在開摩托車的時候把孩子手腳拎起來,頭部朝下,連續往柏油路面進行撞擊,情節非常惡劣。雖然小女孩經過搶救脫離了危險,但是已經構成了重傷。法院認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能夠預料到死亡的結果,所以經審理認定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鑒於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停止、放棄了犯罪,把孩子送到醫院進行搶救,自己又到公安機關自首,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同時又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所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
  這個案件最大的意義在於,夫妻之間、父母之間的糾紛,應該在父母之間來解決,而不應該把孩子拿來當做威脅,不能把愛當做自己的武器。被告人陳孔佺就是把他前妻對女兒的愛當做一種武器,作為一個砝碼,要挾她還款,並實施暴力傷害了孩子。
  現實生活中這種案件屢有發生,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的時候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在原來的刑法中規定是要被害人自己進行自訴,只有當受到威脅強制等原因無法告訴的時候,才可以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現在刑事訴訟法做出補充,對這種情況賦予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通常指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不能親自告訴,那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父母可以代為告訴,如果實施暴力的人就是他父母,那這個小孩的其他近親屬,比如說爺爺、奶奶等可以代為告訴。提起代為告訴之後,人民法院應當以虐待罪依法受理。向法院提起代為告訴的時候,需要註意代為告訴人的關係,要為他與被害人的關係提供證明,以及被害人為什麼不能親自告訴。比如上述案件中的女孩子才5歲,不能提起告訴,那麼提起告訴的人與被害人是什麼關係,需要相關的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就可以代為提起告訴。  (原標題:最高法舉行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眾開放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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