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今天起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周歲後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關於民族成份變更,征求意見稿明確,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
  但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法定監護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二)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此外,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周歲後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建立民族成份變更定期備案制度。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每半年將全市民族成份變更審核情況向省級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省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每一年將全省民族成份變更統計數據向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
  征求意見稿明確,公民對本人或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確認、登記、變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明確,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原標題:中國公民滿18歲後2年內或可選父或母民族成份一次)
編輯:SN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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